典型案例1:202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接到关于鄂尔多斯市某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后,会同鄂尔多斯市矿山安全监管局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该矿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深入现场,采用调取视频监控系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历史资料等方式进行案件回溯,对重点和有疑点的视频逐帧识别,结合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反复分析研判,最终确认该矿在2025年10月份施工时,存在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温度监测保护装置失效、隐瞒1名下井人数2项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还核实了主斜井掘进工作面未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等5项涉及行政处罚的一般隐患。检查人员现场立即责令煤矿停工停建,整改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表明,煤矿存在机电设备安装管理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该矿上述违法情形,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典型案例2:202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对鄂尔多斯市某煤矿明查暗访时,执法人员通过查阅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发现该矿内排土场东南部未实现边坡雷达监测全覆盖,且未覆盖区域采取的其他监测措施时不具备表面变形、裂缝、隆起监测功能。该行为暴露出该矿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对边坡监测系统未实现全覆盖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内容不全面,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的相关条款。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202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会同乌海市矿山安全监管局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乌海市某露天非煤矿山进行了明查暗访。执法人员深入现场,通过现场抽查实测、查阅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重点和有疑点的露天边坡台阶高度、最终安全平台等进行分析研判,确认该矿东南侧+1359m、+1371m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达12.5m和12.7m,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12m;+1347m最终安全平台2处,宽度分别为6.5m、7.5m,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不小于8m进行设置。该矿上述情形,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四)条“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和第(十二)条“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规定。该矿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矿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4
蒙ICP备2024020107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4号 监督电话:0471-48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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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202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接到关于鄂尔多斯市某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后,会同鄂尔多斯市矿山安全监管局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该矿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深入现场,采用调取视频监控系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历史资料等方式进行案件回溯,对重点和有疑点的视频逐帧识别,结合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反复分析研判,最终确认该矿在2025年10月份施工时,存在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温度监测保护装置失效、隐瞒1名下井人数2项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还核实了主斜井掘进工作面未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等5项涉及行政处罚的一般隐患。检查人员现场立即责令煤矿停工停建,整改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表明,煤矿存在机电设备安装管理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该矿上述违法情形,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典型案例2:202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对鄂尔多斯市某煤矿明查暗访时,执法人员通过查阅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发现该矿内排土场东南部未实现边坡雷达监测全覆盖,且未覆盖区域采取的其他监测措施时不具备表面变形、裂缝、隆起监测功能。该行为暴露出该矿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对边坡监测系统未实现全覆盖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内容不全面,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的相关条款。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202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会同乌海市矿山安全监管局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乌海市某露天非煤矿山进行了明查暗访。执法人员深入现场,通过现场抽查实测、查阅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重点和有疑点的露天边坡台阶高度、最终安全平台等进行分析研判,确认该矿东南侧+1359m、+1371m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达12.5m和12.7m,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12m;+1347m最终安全平台2处,宽度分别为6.5m、7.5m,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不小于8m进行设置。该矿上述情形,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四)条“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和第(十二)条“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规定。该矿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矿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