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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发布日期:2026-01-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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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矿山必须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不再审批无自建矿山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一个采矿权范围只能设置一套生产系统,原则上不再审批2个及以上同时生产的独立生产系统安全设施设计。

二、实行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履行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文本图纸、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管理人员配备证明;应急预案备案表、救护协议、设备检测检验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及人员证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取得开工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可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督一并进行。

四、非煤矿山生产期间进行改扩建的,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中详细论证生产与建设的衔接顺序以及建设期间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对生产系统的影响。改扩建工程与原生产系统交叉作业严重影响生产或导致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下一期工程开拓施工前,上一期生产系统必须建设完成,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认真执行并将要求传达至辖区各非煤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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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2026-01-21 11:29

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矿山必须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不再审批无自建矿山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一个采矿权范围只能设置一套生产系统,原则上不再审批2个及以上同时生产的独立生产系统安全设施设计。

二、实行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履行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文本图纸、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管理人员配备证明;应急预案备案表、救护协议、设备检测检验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及人员证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取得开工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可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督一并进行。

四、非煤矿山生产期间进行改扩建的,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中详细论证生产与建设的衔接顺序以及建设期间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等系统对生产系统的影响。改扩建工程与原生产系统交叉作业严重影响生产或导致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下一期工程开拓施工前,上一期生产系统必须建设完成,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认真执行并将要求传达至辖区各非煤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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