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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解读
来源: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发布日期:2025-05-0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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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加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过程监管,进一步增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遵纪守法意识和严格履职尽责,切实推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关键少数作用,有利于带动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是全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落细两办“意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效举措。

二、制定过程

《办法》于2024年9月27日向各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3条,不采纳3条,未采纳的均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17日组织了专家论证,2024年10月2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2024年1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202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任职要求和权责范围。

一是说明了《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办法。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五职矿长的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三是明确了“五职”矿长的任职条件。必须满足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和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四是明确了矿长和分管副矿长的权责范围。

(二)记分考核程序

《办法》明确“五职”矿长记分考核情形、原则、记分程序、记分周期和记分情形。

一是考核情形。在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时,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五职”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二是原则和记分程序。考核记分工作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为原则,《考核记分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要同时送达,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三是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自然年,从每年1月1日起算,12月31日累计分值自动清零,新任命矿长自任职之日开始记分。四是记分情形。对“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一次记12分的9项情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一次记3分,分管副矿长一次记6分的11项情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一次记1分,分管副矿长一次记3分的10项情形;分管副矿长一次记1分的11项情形。同时规定了一次执法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分别计算、累计加分,对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按最高分数记分。

(三)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考核记分公示、记分惩处、责任追究、名词解释和实施时间。

一是记分公示。规定了公示周期为每季度进行公示,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在每季度第一月的5日前将所监管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的考核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公示。二是记分惩处。由监管部门书面告知任免单位,建议免除其职务的人员,须在一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两年内不得在自治区范围内担任“五职”矿长。三是责任追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名词解释。明确“五职”矿长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含独立矿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是实施时间及解释权。《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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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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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6 10:15

    为便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加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过程监管,进一步增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遵纪守法意识和严格履职尽责,切实推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关键少数作用,有利于带动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是全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落细两办“意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效举措。

二、制定过程

《办法》于2024年9月27日向各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3条,不采纳3条,未采纳的均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17日组织了专家论证,2024年10月2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2024年1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202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

(一)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任职要求和权责范围。

一是说明了《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办法。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五职矿长的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三是明确了“五职”矿长的任职条件。必须满足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和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四是明确了矿长和分管副矿长的权责范围。

(二)记分考核程序

《办法》明确“五职”矿长记分考核情形、原则、记分程序、记分周期和记分情形。

一是考核情形。在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时,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五职”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二是原则和记分程序。考核记分工作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为原则,《考核记分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要同时送达,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三是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自然年,从每年1月1日起算,12月31日累计分值自动清零,新任命矿长自任职之日开始记分。四是记分情形。对“五职”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记分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一次记12分的9项情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一次记3分,分管副矿长一次记6分的11项情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一次记1分,分管副矿长一次记3分的10项情形;分管副矿长一次记1分的11项情形。同时规定了一次执法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分别计算、累计加分,对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按最高分数记分。

(三)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考核记分公示、记分惩处、责任追究、名词解释和实施时间。

一是记分公示。规定了公示周期为每季度进行公示,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在每季度第一月的5日前将所监管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的考核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公示。二是记分惩处。由监管部门书面告知任免单位,建议免除其职务的人员,须在一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两年内不得在自治区范围内担任“五职”矿长。三是责任追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名词解释。明确“五职”矿长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含独立矿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是实施时间及解释权。《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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