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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煤矿安全监管二处发布日期:2025-05-0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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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一体压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企业、矿山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复杂地质条件的必然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隐蔽致灾普查治理责任。《办法》厘清了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对应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第一责任人及技术责任人,规定了矿山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的具体责任,制定了详细的落实框架,形成系统的责任体系。

(二)明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办法》对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资料收集与分析方式进行了规定,全面阐述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类型、普查治理范围、普查方法及验证方式等要求,明确了重新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情形,并对普查过程中事故隐患处置、普查记录、报告审批与报送等进行详细规定。

(三)明确隐蔽致灾因素治理要求。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的应用为该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法》要求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与“双控机制”及灾防计划有机结合,规定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相关工作频次,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长效机制;对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档案及其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要求,便于治理的过程管理。

(四)明确区域性普查治理要求。针对小矿集中、矿山连片交界地区,单个矿山难以彻底查清或彻底根治隐蔽致灾因素的区域,《办法》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并负责对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方法的审查、施工过程监督管理、普查治理报告的审查以及成果资料的上报及归档保存等工作。

(五)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办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监管要求,建立了盟市、旗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总体协调、开展抽查的工作机制。

同时,《办法》还对矿山企业未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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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煤矿安全监管二处
发布时间:2025-05-08 11:15

2025年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一体压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企业、矿山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复杂地质条件的必然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隐蔽致灾普查治理责任。《办法》厘清了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对应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第一责任人及技术责任人,规定了矿山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的具体责任,制定了详细的落实框架,形成系统的责任体系。

(二)明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办法》对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资料收集与分析方式进行了规定,全面阐述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类型、普查治理范围、普查方法及验证方式等要求,明确了重新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情形,并对普查过程中事故隐患处置、普查记录、报告审批与报送等进行详细规定。

(三)明确隐蔽致灾因素治理要求。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的应用为该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法》要求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与“双控机制”及灾防计划有机结合,规定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相关工作频次,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长效机制;对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档案及其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要求,便于治理的过程管理。

(四)明确区域性普查治理要求。针对小矿集中、矿山连片交界地区,单个矿山难以彻底查清或彻底根治隐蔽致灾因素的区域,《办法》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并负责对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方法的审查、施工过程监督管理、普查治理报告的审查以及成果资料的上报及归档保存等工作。

(五)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办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监管要求,建立了盟市、旗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总体协调、开展抽查的工作机制。

同时,《办法》还对矿山企业未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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