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08007537/2025-0107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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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文 号 | 内矿安字〔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相关盟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项目。改扩建项目分为扩建项目、资源整合项目、变更开采方式项目和一般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项目;资源整合项目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主体,对周边1处或多处生产、建设煤矿进行井田合并统一开发的项目;变更开采方式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煤矿将开采方式由井工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或由露天开采变更为井工开采的项目;一般改建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煤矿不增加生产能力改变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资源整合、变更开采方式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履行项目核准程序。
三、现有生产煤矿以下情形的一般改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名称应明确为改建项目[示例:×××煤矿改建项目(通风系统改造)],具体建设范围可备注说明,建设项目要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一)井工煤矿
1.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
2.扩大或缩小开采范围的(扩大开采范围包含:在采矿证范围内增加可采煤层、扩大煤层开采范围;通过整合周边空白区、扩大开采标高对矿区范围进行了调整,且已取得了新的采矿许可证;缩小开采范围包括:因采矿许可证确定的井田范围缩小造成现有生产系统发生重大调整);
3.延深水平开采的;
4.地质条件和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以及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5.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
6.新增充填开采工艺或进行残留煤炭资源复采的。
(二)露天煤矿
1.开采工艺在间断、半连续、连续、拉斗铲倒堆工艺之间发生变化的;
2.扩大或缩小开采范围的(扩大开采范围包含:在采矿证范围内增加可采煤层、扩大煤层开采范围;通过整合周边空白区、扩大开采标高对矿区范围进行了调整,且已取得了新的采矿许可证;缩小开采范围包括:因采矿许可证确定的井田范围缩小造成露天开采范围缩小或采区划分发生变化);
3.新增外排土场、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的;
4.采区划分发生变化或重新拉沟开采新采区的。
现有生产煤矿除上述情况外的其它改建工程,在不降低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设计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实施。
四、取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告知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告知单。取得告知单的建设项目,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意见,受理初步设计并办理审批。审批过程中可委托有关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审查。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标准,不得随意划分井工煤矿水平、盘区、采区和露天煤矿采区,不得随意增加露天煤矿排土场排弃高度;已纳入智能化建设规划的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建设,与煤矿生产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煤矿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批复修改的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批初步设计。
(一)井工煤矿
1.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
(二)露天煤矿
1.露天开采范围、最终边坡角发生变化的;
2.首采区、初始拉沟位置发生变化的;
3.排土场位置及数量发生变化的;
4.开采工艺在间断、半连续、连续、拉斗铲倒堆工艺之间发生变化的;
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
煤矿建设项目除上述情形外发生变更事项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分别报原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机关备案。
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已自主审批,但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调整煤矿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892号)实施前未完成开工备案的项目,应重新履行项目备案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已批复,但停建多年的建设项目,以及初步设计(或变更)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9月15日经企业自主审批、管理部门备案(公告),且2023年9月15日前已开工的改建项目,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
八、取得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管理。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内能煤管字〔2023〕89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4
蒙ICP备2024020107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4号 监督电话:0471-4820227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腾飞南路40号 值班电话:0471-6944874
索 引 号 | 11150000MB08007537/2025-0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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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文 号 | 内矿安字〔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公文时效 |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相关盟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项目。改扩建项目分为扩建项目、资源整合项目、变更开采方式项目和一般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项目;资源整合项目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主体,对周边1处或多处生产、建设煤矿进行井田合并统一开发的项目;变更开采方式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煤矿将开采方式由井工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或由露天开采变更为井工开采的项目;一般改建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煤矿不增加生产能力改变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资源整合、变更开采方式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履行项目核准程序。
三、现有生产煤矿以下情形的一般改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名称应明确为改建项目[示例:×××煤矿改建项目(通风系统改造)],具体建设范围可备注说明,建设项目要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一)井工煤矿
1.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
2.扩大或缩小开采范围的(扩大开采范围包含:在采矿证范围内增加可采煤层、扩大煤层开采范围;通过整合周边空白区、扩大开采标高对矿区范围进行了调整,且已取得了新的采矿许可证;缩小开采范围包括:因采矿许可证确定的井田范围缩小造成现有生产系统发生重大调整);
3.延深水平开采的;
4.地质条件和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以及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5.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
6.新增充填开采工艺或进行残留煤炭资源复采的。
(二)露天煤矿
1.开采工艺在间断、半连续、连续、拉斗铲倒堆工艺之间发生变化的;
2.扩大或缩小开采范围的(扩大开采范围包含:在采矿证范围内增加可采煤层、扩大煤层开采范围;通过整合周边空白区、扩大开采标高对矿区范围进行了调整,且已取得了新的采矿许可证;缩小开采范围包括:因采矿许可证确定的井田范围缩小造成露天开采范围缩小或采区划分发生变化);
3.新增外排土场、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的;
4.采区划分发生变化或重新拉沟开采新采区的。
现有生产煤矿除上述情况外的其它改建工程,在不降低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设计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实施。
四、取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告知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告知单。取得告知单的建设项目,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意见,受理初步设计并办理审批。审批过程中可委托有关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审查。
五、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标准,不得随意划分井工煤矿水平、盘区、采区和露天煤矿采区,不得随意增加露天煤矿排土场排弃高度;已纳入智能化建设规划的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建设,与煤矿生产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煤矿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批复修改的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批初步设计。
(一)井工煤矿
1.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
(二)露天煤矿
1.露天开采范围、最终边坡角发生变化的;
2.首采区、初始拉沟位置发生变化的;
3.排土场位置及数量发生变化的;
4.开采工艺在间断、半连续、连续、拉斗铲倒堆工艺之间发生变化的;
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
煤矿建设项目除上述情形外发生变更事项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分别报原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机关备案。
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已自主审批,但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调整煤矿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892号)实施前未完成开工备案的项目,应重新履行项目备案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已批复,但停建多年的建设项目,以及初步设计(或变更)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9月15日经企业自主审批、管理部门备案(公告),且2023年9月15日前已开工的改建项目,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
八、取得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管理。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内能煤管字〔2023〕8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