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08007537/2025-0150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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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公文时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5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基本情况
(一)产煤盟市、旗县情况
1.内蒙古自治区下辖12个地级行政区,除乌兰察布市都有煤矿分布。11个产煤盟市下辖9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45个旗县有煤矿分布。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共有煤矿489处,总产能148945万吨/年。其中井工煤矿共264处(正常生产152处,正常建设14处,长期停产停建98处),生产能力79120万吨/年;露天煤矿共225处(正常生产123处,正常建设9处,长期停产停建92处),生产能力69825万吨/年。(见附件1)
2.2024年,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2025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
3.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能由盟市、旗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盟市、旗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56个。盟市级监管部门有11个(兴安盟、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地区均为乡镇煤矿),共有监管人员128名(包括外聘煤矿专职监管人员),其中可参与监管执法76人,监管75处国有重点煤矿。旗县级监管部门有45个(杭锦旗、苏尼特左旗、鄂温克自治旗、扎赉诺尔区和满洲里市的煤矿均为国有重点煤矿,市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共有监管人员533名(包括外聘煤矿专职监管人员),其中可参与监管执法270人,共监管414处省属国有煤矿和其他煤矿(见附件1)。有关产煤市县风险等级(见附件2)。
(二)煤矿及分类
1.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煤矿生产能力合计148945万吨/年,均为30万吨/年以上煤矿。A、B、C、D类煤矿分类情况(见附件1和表1)。
表1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情况表
煤矿 |
中央企业 |
省属国有 |
乡镇煤矿 |
合计 |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
A |
13 |
16530 |
7 |
4120 |
14 |
7005 |
34 |
27655 |
B |
29 |
27310 |
15 |
5910 |
136 |
27895 |
180 |
61115 |
C |
23 |
20030 |
26 |
12910 |
35 |
6450 |
84 |
39390 |
D |
10 |
3390 |
7 |
2080 |
174 |
15315 |
191 |
20785 |
合计 |
75 |
67260 |
55 |
25020 |
359 |
56665 |
489 |
148945 |
(1)井工煤矿情况
井工煤矿共264处,生产能力79120万吨/年(见表2)。
表2 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分类情况表
煤矿 |
中央企业 |
省属国有 |
乡镇煤矿 |
合计 |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
A |
4 |
930 |
5 |
3320 |
6 |
4260 |
15 |
8510 |
B |
16 |
8910 |
9 |
4010 |
50 |
11615 |
75 |
24535 |
C |
22 |
16630 |
25 |
11110 |
29 |
5940 |
76 |
33680 |
D |
8 |
3210 |
6 |
2020 |
84 |
7165 |
98 |
12395 |
合计 |
50 |
29680 |
45 |
20460 |
169 |
28980 |
264 |
79120 |
按煤矿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52处,生产能力58985万吨/年;正常建设14处,生产能力7740万吨/年;长期停产停建98处,生产能力12395万吨/年。
按灾害类型划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处,生产能力95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7处,生产能力1600万吨/年。弱冲击地压矿井11处,生产能力4690万吨/年;中等冲击地压矿井7处,生产能力680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1处,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16处,生产能力11100万吨/年,采深超600米矿井16处,生产能力8115万吨/年。
(2)露天煤矿情况
露天煤矿共225处,生产能力69825万吨/年(见表3)。
按煤矿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23处,生产能力52875万吨/年;正常建设9处,生产能力8560万吨/年;长期停产停建93处,生产能力8390万吨/年。
表3 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分类情况表
煤矿 |
中央企业 |
省属国有 |
乡镇煤矿 |
合计 |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
A |
9 |
15600 |
2 |
800 |
8 |
2745 |
19 |
19145 |
B |
13 |
18400 |
6 |
1900 |
86 |
16280 |
105 |
36580 |
C |
1 |
3400 |
1 |
1800 |
6 |
510 |
8 |
5710 |
D |
2 |
180 |
1 |
60 |
90 |
8150 |
93 |
8390 |
合计 |
25 |
37580 |
10 |
4560 |
190 |
27685 |
225 |
69825 |
2.综合考虑煤矿生产状态、灾害情况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C类煤矿中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矿井27处(见表4)。
表4 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矿井情况表
序号 |
煤矿名称 |
煤矿类型 |
产能 |
瓦斯等级 |
水文地质类型 |
冲击地压 |
采深 |
1 |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 |
国有重点 |
150 |
突出 |
极复杂 |
||
2 |
内蒙古神隆矿业有限公司煤矿 |
乡镇煤矿 |
60 |
高瓦斯 |
|||
3 |
国能蒙西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煤矿 |
国有重点 |
300 |
复杂 |
|||
4 |
鄂托克前旗长城五号矿业有限公司 |
地方国有 |
180 |
弱 |
|||
5 |
山东能源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六号煤矿 |
地方国有 |
150 |
弱 |
√ | ||
6 |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
地方国有 |
500 |
弱 |
√ | ||
7 |
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地方国有 |
180 |
弱 |
|||
8 |
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麻黄煤矿 |
地方国有 |
120 |
中等 |
√ | ||
9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中等 |
√ | |
10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中等 |
√ | |
11 |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中等 |
||
12 |
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巴彦高勒煤矿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中等 |
√ | |
13 |
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弱 |
√ | |
14 |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煤矿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中等 |
||
15 |
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红庆河煤矿 |
乡镇煤矿 |
800 |
弱 |
√ | ||
16 |
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 |
国有重点 |
600 |
复杂 |
中等 |
√ | |
17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 | ||
18 |
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白家海子煤矿 |
乡镇煤矿 |
800 |
复杂 |
弱 |
||
19 |
鄂尔多斯市成达矿业有限公司陶忽图煤矿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弱 |
||
20 |
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 |
地方国有 |
600 |
弱 |
|||
21 |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新煤矿 |
地方国有 |
500 |
复杂 |
|||
22 |
内蒙古白音华四号露天矿二期工程(井工矿) |
省属国有 |
800 |
高瓦斯 |
|||
23 |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
地方国有 |
220 |
√ | |||
24 |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 |
国有重点 |
500 |
弱 |
|||
25 |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 |
国有重点 |
500 |
复杂 |
|||
26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 |
地方国有 |
150 |
高瓦斯 |
|||
27 |
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 |
其他煤矿 |
45 |
√ |
(三)煤矿上级公司
全区共有煤矿上级公司55家,其中:中央企业15家,省属国有企业8家,民营等其他企业32家。2024年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1家,为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2家,分别是: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西北能源有限公司(见附件3)。
2025年,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1家,为华能集团扎赉诺尔煤业有限公司。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1家,为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
1.2024年1-12月份事故情况。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共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1起、遇难15人,同比减少4起、56人。其中:机电事故4起、遇难4人,运输事故3起、遇难3人,有毒有害气体窒息事故1起、遇难4人,冲击地压事故1起,遇难2人,其他事故2起、遇难2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116,同比降低0.0446。全区7个产煤盟市、36个产煤旗县实现零死亡,分别占比64%和80%。
2.事故原因分析。一是非法违法问题较为突出。部分煤矿企业未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不能正确统筹安全与发展。官板乌素煤矿“8·3”较大瓦斯窒息事故就是矿井在末采阶段抢工期、抢进度、冒险蛮干,在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报告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擅自打开密闭墙,通风设施管理不当,对存在风险未做研判,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最终发生事故,导致先后进入该区域的4名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部分煤矿企业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不重视,普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普查结果对安全生产没有指导性,灵泉煤矿“6·23”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前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长期出现煤炮、底鼓等动力现象,并未引起煤矿企业重视,也未对工作面应力集中区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三是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部分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麻痹思想,没有事故就在眼前的紧迫感和压力感,自以为是、心存侥幸、冒险蛮干、胆大妄为,央企所属煤矿、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问题较为突出,今年辖区国有煤矿发生事故3起,遇难6人,央企所属煤矿发生事故5起、遇难6人,唯一的一起较大事故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四是机电、运输一般事故多发。2024年,全区煤矿发生6起“机电、运输”事故,占比60%,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有规不依、有章不循,“三违”问题突出。部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部分工人随意性操作、习惯性违章,使规章规程和管理制度成了摆设,“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问题突出,现场安全管理有待加强。
(二)安全风险研判
通过分析研判,2024年以来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结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全区煤矿及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煤矿企业方面。一是灾害多,防治难。全区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顶板等各类灾害俱全。鄂尔多斯地区煤矿冲击地压机理还未查清、弄准,今年发生10起2.0级以上大能量矿震事件;乌海、鄂尔多斯部分受奥灰水威胁矿井带压开采,压力超过2兆帕;阿拉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技术力量薄弱;部分矿井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耦合叠加,综合治理困难。二是民企多,基础弱。我区中小型煤矿共有286处,其中民营煤矿263处,占比达92%,民营企业整体安全基础较为薄弱。“三违”行为多发,“零打碎敲”事故不断,2024年发生的5起机电运输事故暴露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现场作业工人素质较低。业务保安功能严重退化,专业技术人员普遍力量薄弱,导致对安全生产没有指导、审查,现场监督不专业。三是安全发展有差距。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一些地区仍然“重发展、轻安全”,采掘接续紧张、采剥关系失调问题陆续凸显,事故概率和风险大幅上升。产业规划滞后增大安全风险,乌海、鄂尔多斯、包头地区小型露天煤矿矿权设置不合理,15处露天煤矿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按照设计留设台阶和边坡后可采资源不多。
2.监管层面。一是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见效有差距。我局联合国家矿监局内蒙古局印发了三年行动攻坚清单,要求执法过程中逢查必讲、宣贯落地。但从专项督导和监管执法来看,各地区三年行动见效缓慢,还存在部分盟市未结合本地区矿山实际编制针对性治理措施,攻坚内容和措施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不强,未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三年行动数据等问题。二是监管职能改革期间有弱化。监管部门改革期间能力有所弱化,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资金装备保障不够等问题。专业技术能力欠缺,存在执法不精准,执法效能低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旗县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隐患较少和罚款力度不够。驻矿安全监管制度执行不严,存在长停煤矿未安排人员盯守、驻矿盯守效果打折扣的问题。
(三)工作建议
1.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把“两个根本”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检验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精准施策,推动煤矿企业在思想观念、机构人员、投入装备、制度措施、培训教育等方面不断提升,推进解决制约全区煤矿安全的共性、突出和深层次问题。
2.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常态化推动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以冲击地压、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为重点,坚持顶板、机电运输、露天煤矿风险化解一体推进,推动煤矿企业不断强化治灾手段,提升防灾能力。
三、监管执法力量
(一)监管执法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设6个处室,核定行政编制30人。目前,全局在册25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监督专员1名,其中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处室4个。分别为煤矿安全监管一处、煤矿安全监管二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和政策法规和事故调查处,从事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3人(包括5名公务员试用期人员),可从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13人,其中负责矿山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的业务处室为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处,设3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安全培训、中介机构的业务处室为安全生产基础处,设4名工作人员。
(二)总法定工作日数
2025年全年法定工作日为249天,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人数为13人。其中;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6人,每人年休假按10天计算;工龄10年以下的7人,每人年休假按5天计算,年休假天数合计为95天。
总法定工作日=249(国家法定工作日)×13(监管人员数)-95(法定年休假)=3142(工作日)。
(三)监管工作日数
1.2024年已批准的监管工作日数2380,2025年计划监管工作日数2704(包含矿山执法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安全培训、中介机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内容)。
2.2024年平均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5人×3天=15(工作日)。2025年计划平均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5人×3天=15(工作日),和2024年占比相同。
四、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和任务分解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主要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执法监督检查、标准化管理体系监管、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监管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指导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各产煤盟市、旗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辖区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为16矿次,截至12月底,累计完成16矿次,完成年度计划的100%。
2025年,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排2704个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86%。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综合督查。安排60个工作日,抽查4矿次。根据辖区矿山情况,选取4处重点矿山作为检查对象,会同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督查检查。
1.监管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两办《意见》、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硬措施》等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智能化建设、现场管理监控、应急响应准备。人员素质提升、“五职”矿长、“五职”科长和“五职”技术人员履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达标管理,矿井通风、压风、提升、排水、供电系统,露天煤矿的采剥、排土、运输以及边坡的管理等情况。
2.监管方式。每半年开展1次。
3.监管对象、矿次及工作日。抽查重点矿山4处,每矿次参加5人、工作3天。
(二)专项督查。安排180个工作日,抽查12矿次,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情况,有序开展对矿山上级公司监管执法检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督导检查以及矿山“一通三防”或露天矿边坡等专项检查。
1.监管主要内容。上级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和完成质量情况,矿山“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情况,矿山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和边坡监测系统的运行及管理情况,机电设备、提升运输系统检测检修等安全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及矿压监测情况等。
2.监管时限。按月度计划抽查。
3.监管对象、矿次及工作日。对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1家重点矿山企业和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的1家重点煤矿企业监管执法8矿次,120个工作日。完成国务院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监管执法2矿次,30个工作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隐蔽工作面、矿山外包工程、矿山建设项目、露天煤矿等专项督导检查2矿次,30个工作日。每矿次参加5人、工作3天。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监管。安排678个工作日。其中,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预计70矿次,每次2个工作日,计划140个工作日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办或非直接延期预计73矿次,每次6个工作日,计划438个工作日。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预计50矿次,每次2个工作日,计划100个工作日。
(四)开展矿山执法监督工作。融入专项督查一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开展本级矿山执法监督工作2矿次,计划30个工作日。适时开展对盟市的矿山执法监督,并延伸到旗县。
(五)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监管。组织正常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管理体系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计划320个工作日。
(六)安全教育培训监管。安排160个工作日。其中,组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计划100个工作日;开展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抽考,计划60个工作日。
(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1号),抽查10家次,安排90个工作日。
(八)配合上级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任务。安排360个工作日。其中,参与国家矿山监察局内蒙局及自治区能源局安全检查计划100个工作日,完成自治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计划100个工作日;参加国务院安委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自治区矿山安全督查检查,计划160个工作日。
(九)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排70个工作日。
(十)调查核实矿山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安排100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安排30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执法公示等。安排150个工作日。其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条件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核查等,计划100个工作日(预计审查50篇安全设施设计,每次2人1天);办理执法公示和公布执法案例,计划50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需要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安排476个工作日。其中:
1.领导干部联系指导产煤盟市政府,延伸到煤矿开展安全督查,计划48个工作日。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人员管理系统在线监管,计划48个工作日。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两会”等重点时段及重要节日期间随机对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开展安全督导,计划60个工作日。
4.参加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采掘接续检查,计划100个工作日。
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计划20个工作日。
6.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计划100个工作日。
7.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的执法文书在线互查工作,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等工作,计划40个工作日。
8.机动监管工作日,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法定工作日2%安排,计划60个工作日。
五、非监管执法工作日
非监管工作日包括学习、培训、调研、考核、会议以及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安排438个工作日。
1.外出学习、培训、考核、调研、会议。安排380个工作日。其中: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业务培训和各类会议,计划140个工作日;全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培训,计划100个工作日;参加局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局务会议、外出调研学习,计划140个工作日。
2.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安排58个工作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发扬斗争精神,着力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推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二)强化风险分析研判。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共同做好风险研判,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和关键环节、关键时段、关键岗位,提高风险警示信息的时效性、精准性,精准编制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
(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监管人员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和明确的行政罚则运用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严格自由裁量。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明确各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
(五)强化检查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确保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维护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和精准性。
(六)严格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4
蒙ICP备2024020107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4号 监督电话:0471-48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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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08007537/2025-01503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公文时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5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基本情况
(一)产煤盟市、旗县情况
1.内蒙古自治区下辖12个地级行政区,除乌兰察布市都有煤矿分布。11个产煤盟市下辖9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45个旗县有煤矿分布。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共有煤矿489处,总产能148945万吨/年。其中井工煤矿共264处(正常生产152处,正常建设14处,长期停产停建98处),生产能力79120万吨/年;露天煤矿共225处(正常生产123处,正常建设9处,长期停产停建92处),生产能力69825万吨/年。(见附件1)
2.2024年,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2025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旗县。
3.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能由盟市、旗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盟市、旗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56个。盟市级监管部门有11个(兴安盟、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地区均为乡镇煤矿),共有监管人员128名(包括外聘煤矿专职监管人员),其中可参与监管执法76人,监管75处国有重点煤矿。旗县级监管部门有45个(杭锦旗、苏尼特左旗、鄂温克自治旗、扎赉诺尔区和满洲里市的煤矿均为国有重点煤矿,市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共有监管人员533名(包括外聘煤矿专职监管人员),其中可参与监管执法270人,共监管414处省属国有煤矿和其他煤矿(见附件1)。有关产煤市县风险等级(见附件2)。
(二)煤矿及分类
1.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煤矿生产能力合计148945万吨/年,均为30万吨/年以上煤矿。A、B、C、D类煤矿分类情况(见附件1和表1)。
表1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情况表
煤矿 |
中央企业 |
省属国有 |
乡镇煤矿 |
合计 |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
A |
13 |
16530 |
7 |
4120 |
14 |
7005 |
34 |
27655 |
B |
29 |
27310 |
15 |
5910 |
136 |
27895 |
180 |
61115 |
C |
23 |
20030 |
26 |
12910 |
35 |
6450 |
84 |
39390 |
D |
10 |
3390 |
7 |
2080 |
174 |
15315 |
191 |
20785 |
合计 |
75 |
67260 |
55 |
25020 |
359 |
56665 |
489 |
148945 |
(1)井工煤矿情况
井工煤矿共264处,生产能力79120万吨/年(见表2)。
表2 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分类情况表
煤矿 |
中央企业 |
省属国有 |
乡镇煤矿 |
合计 |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
A |
4 |
930 |
5 |
3320 |
6 |
4260 |
15 |
8510 |
B |
16 |
8910 |
9 |
4010 |
50 |
11615 |
75 |
24535 |
C |
22 |
16630 |
25 |
11110 |
29 |
5940 |
76 |
33680 |
D |
8 |
3210 |
6 |
2020 |
84 |
7165 |
98 |
12395 |
合计 |
50 |
29680 |
45 |
20460 |
169 |
28980 |
264 |
79120 |
按煤矿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52处,生产能力58985万吨/年;正常建设14处,生产能力7740万吨/年;长期停产停建98处,生产能力12395万吨/年。
按灾害类型划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处,生产能力95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7处,生产能力1600万吨/年。弱冲击地压矿井11处,生产能力4690万吨/年;中等冲击地压矿井7处,生产能力680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1处,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16处,生产能力11100万吨/年,采深超600米矿井16处,生产能力8115万吨/年。
(2)露天煤矿情况
露天煤矿共225处,生产能力69825万吨/年(见表3)。
按煤矿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23处,生产能力52875万吨/年;正常建设9处,生产能力8560万吨/年;长期停产停建93处,生产能力8390万吨/年。
表3 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分类情况表
煤矿 |
中央企业 |
省属国有 |
乡镇煤矿 |
合计 |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煤矿数量 |
生产能力 | |
A |
9 |
15600 |
2 |
800 |
8 |
2745 |
19 |
19145 |
B |
13 |
18400 |
6 |
1900 |
86 |
16280 |
105 |
36580 |
C |
1 |
3400 |
1 |
1800 |
6 |
510 |
8 |
5710 |
D |
2 |
180 |
1 |
60 |
90 |
8150 |
93 |
8390 |
合计 |
25 |
37580 |
10 |
4560 |
190 |
27685 |
225 |
69825 |
2.综合考虑煤矿生产状态、灾害情况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C类煤矿中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矿井27处(见表4)。
表4 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矿井情况表
序号 |
煤矿名称 |
煤矿类型 |
产能 |
瓦斯等级 |
水文地质类型 |
冲击地压 |
采深 |
1 |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 |
国有重点 |
150 |
突出 |
极复杂 |
||
2 |
内蒙古神隆矿业有限公司煤矿 |
乡镇煤矿 |
60 |
高瓦斯 |
|||
3 |
国能蒙西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煤矿 |
国有重点 |
300 |
复杂 |
|||
4 |
鄂托克前旗长城五号矿业有限公司 |
地方国有 |
180 |
弱 |
|||
5 |
山东能源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六号煤矿 |
地方国有 |
150 |
弱 |
√ | ||
6 |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
地方国有 |
500 |
弱 |
√ | ||
7 |
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地方国有 |
180 |
弱 |
|||
8 |
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麻黄煤矿 |
地方国有 |
120 |
中等 |
√ | ||
9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中等 |
√ | |
10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中等 |
√ | |
11 |
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林河二号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中等 |
||
12 |
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巴彦高勒煤矿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中等 |
√ | |
13 |
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弱 |
√ | |
14 |
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石拉乌素煤矿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中等 |
||
15 |
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红庆河煤矿 |
乡镇煤矿 |
800 |
弱 |
√ | ||
16 |
鄂尔多斯市伊化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母杜柴登煤矿 |
国有重点 |
600 |
复杂 |
中等 |
√ | |
17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 |
国有重点 |
800 |
复杂 |
√ | ||
18 |
内蒙古鄂尔多斯联海煤业有限公司白家海子煤矿 |
乡镇煤矿 |
800 |
复杂 |
弱 |
||
19 |
鄂尔多斯市成达矿业有限公司陶忽图煤矿 |
地方国有 |
800 |
复杂 |
弱 |
||
20 |
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煤矿 |
地方国有 |
600 |
弱 |
|||
21 |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新煤矿 |
地方国有 |
500 |
复杂 |
|||
22 |
内蒙古白音华四号露天矿二期工程(井工矿) |
省属国有 |
800 |
高瓦斯 |
|||
23 |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 |
地方国有 |
220 |
√ | |||
24 |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 |
国有重点 |
500 |
弱 |
|||
25 |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 |
国有重点 |
500 |
复杂 |
|||
26 |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公司牙星分公司一号井 |
地方国有 |
150 |
高瓦斯 |
|||
27 |
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 |
其他煤矿 |
45 |
√ |
(三)煤矿上级公司
全区共有煤矿上级公司55家,其中:中央企业15家,省属国有企业8家,民营等其他企业32家。2024年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1家,为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2家,分别是: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西北能源有限公司(见附件3)。
2025年,被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1家,为华能集团扎赉诺尔煤业有限公司。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重点煤矿企业1家,为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
1.2024年1-12月份事故情况。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共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1起、遇难15人,同比减少4起、56人。其中:机电事故4起、遇难4人,运输事故3起、遇难3人,有毒有害气体窒息事故1起、遇难4人,冲击地压事故1起,遇难2人,其他事故2起、遇难2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116,同比降低0.0446。全区7个产煤盟市、36个产煤旗县实现零死亡,分别占比64%和80%。
2.事故原因分析。一是非法违法问题较为突出。部分煤矿企业未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不能正确统筹安全与发展。官板乌素煤矿“8·3”较大瓦斯窒息事故就是矿井在末采阶段抢工期、抢进度、冒险蛮干,在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履行审批、报告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擅自打开密闭墙,通风设施管理不当,对存在风险未做研判,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最终发生事故,导致先后进入该区域的4名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部分煤矿企业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不重视,普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普查结果对安全生产没有指导性,灵泉煤矿“6·23”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前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长期出现煤炮、底鼓等动力现象,并未引起煤矿企业重视,也未对工作面应力集中区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三是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部分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麻痹思想,没有事故就在眼前的紧迫感和压力感,自以为是、心存侥幸、冒险蛮干、胆大妄为,央企所属煤矿、国有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问题较为突出,今年辖区国有煤矿发生事故3起,遇难6人,央企所属煤矿发生事故5起、遇难6人,唯一的一起较大事故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四是机电、运输一般事故多发。2024年,全区煤矿发生6起“机电、运输”事故,占比60%,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有规不依、有章不循,“三违”问题突出。部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部分工人随意性操作、习惯性违章,使规章规程和管理制度成了摆设,“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问题突出,现场安全管理有待加强。
(二)安全风险研判
通过分析研判,2024年以来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结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全区煤矿及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煤矿企业方面。一是灾害多,防治难。全区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顶板等各类灾害俱全。鄂尔多斯地区煤矿冲击地压机理还未查清、弄准,今年发生10起2.0级以上大能量矿震事件;乌海、鄂尔多斯部分受奥灰水威胁矿井带压开采,压力超过2兆帕;阿拉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技术力量薄弱;部分矿井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耦合叠加,综合治理困难。二是民企多,基础弱。我区中小型煤矿共有286处,其中民营煤矿263处,占比达92%,民营企业整体安全基础较为薄弱。“三违”行为多发,“零打碎敲”事故不断,2024年发生的5起机电运输事故暴露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现场作业工人素质较低。业务保安功能严重退化,专业技术人员普遍力量薄弱,导致对安全生产没有指导、审查,现场监督不专业。三是安全发展有差距。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一些地区仍然“重发展、轻安全”,采掘接续紧张、采剥关系失调问题陆续凸显,事故概率和风险大幅上升。产业规划滞后增大安全风险,乌海、鄂尔多斯、包头地区小型露天煤矿矿权设置不合理,15处露天煤矿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按照设计留设台阶和边坡后可采资源不多。
2.监管层面。一是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见效有差距。我局联合国家矿监局内蒙古局印发了三年行动攻坚清单,要求执法过程中逢查必讲、宣贯落地。但从专项督导和监管执法来看,各地区三年行动见效缓慢,还存在部分盟市未结合本地区矿山实际编制针对性治理措施,攻坚内容和措施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不强,未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三年行动数据等问题。二是监管职能改革期间有弱化。监管部门改革期间能力有所弱化,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资金装备保障不够等问题。专业技术能力欠缺,存在执法不精准,执法效能低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旗县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隐患较少和罚款力度不够。驻矿安全监管制度执行不严,存在长停煤矿未安排人员盯守、驻矿盯守效果打折扣的问题。
(三)工作建议
1.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把“两个根本”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检验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精准施策,推动煤矿企业在思想观念、机构人员、投入装备、制度措施、培训教育等方面不断提升,推进解决制约全区煤矿安全的共性、突出和深层次问题。
2.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常态化推动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以冲击地压、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为重点,坚持顶板、机电运输、露天煤矿风险化解一体推进,推动煤矿企业不断强化治灾手段,提升防灾能力。
三、监管执法力量
(一)监管执法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内设6个处室,核定行政编制30人。目前,全局在册25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监督专员1名,其中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处室4个。分别为煤矿安全监管一处、煤矿安全监管二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和政策法规和事故调查处,从事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3人(包括5名公务员试用期人员),可从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13人,其中负责矿山执法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的业务处室为政策法规与事故调查处,设3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安全培训、中介机构的业务处室为安全生产基础处,设4名工作人员。
(二)总法定工作日数
2025年全年法定工作日为249天,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纳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人数为13人。其中;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6人,每人年休假按10天计算;工龄10年以下的7人,每人年休假按5天计算,年休假天数合计为95天。
总法定工作日=249(国家法定工作日)×13(监管人员数)-95(法定年休假)=3142(工作日)。
(三)监管工作日数
1.2024年已批准的监管工作日数2380,2025年计划监管工作日数2704(包含矿山执法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安全培训、中介机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内容)。
2.2024年平均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5人×3天=15(工作日)。2025年计划平均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5人×3天=15(工作日),和2024年占比相同。
四、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和任务分解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主要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执法监督检查、标准化管理体系监管、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监管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指导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各产煤盟市、旗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辖区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为16矿次,截至12月底,累计完成16矿次,完成年度计划的100%。
2025年,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排2704个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86%。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综合督查。安排60个工作日,抽查4矿次。根据辖区矿山情况,选取4处重点矿山作为检查对象,会同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督查检查。
1.监管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两办《意见》、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硬措施》等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智能化建设、现场管理监控、应急响应准备。人员素质提升、“五职”矿长、“五职”科长和“五职”技术人员履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达标管理,矿井通风、压风、提升、排水、供电系统,露天煤矿的采剥、排土、运输以及边坡的管理等情况。
2.监管方式。每半年开展1次。
3.监管对象、矿次及工作日。抽查重点矿山4处,每矿次参加5人、工作3天。
(二)专项督查。安排180个工作日,抽查12矿次,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情况,有序开展对矿山上级公司监管执法检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督导检查以及矿山“一通三防”或露天矿边坡等专项检查。
1.监管主要内容。上级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和完成质量情况,矿山“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情况,矿山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和边坡监测系统的运行及管理情况,机电设备、提升运输系统检测检修等安全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及矿压监测情况等。
2.监管时限。按月度计划抽查。
3.监管对象、矿次及工作日。对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1家重点矿山企业和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的1家重点煤矿企业监管执法8矿次,120个工作日。完成国务院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监管执法2矿次,30个工作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隐蔽工作面、矿山外包工程、矿山建设项目、露天煤矿等专项督导检查2矿次,30个工作日。每矿次参加5人、工作3天。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监管。安排678个工作日。其中,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预计70矿次,每次2个工作日,计划140个工作日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办或非直接延期预计73矿次,每次6个工作日,计划438个工作日。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预计50矿次,每次2个工作日,计划100个工作日。
(四)开展矿山执法监督工作。融入专项督查一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开展本级矿山执法监督工作2矿次,计划30个工作日。适时开展对盟市的矿山执法监督,并延伸到旗县。
(五)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监管。组织正常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管理体系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计划320个工作日。
(六)安全教育培训监管。安排160个工作日。其中,组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计划100个工作日;开展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抽考,计划60个工作日。
(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1号),抽查10家次,安排90个工作日。
(八)配合上级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任务。安排360个工作日。其中,参与国家矿山监察局内蒙局及自治区能源局安全检查计划100个工作日,完成自治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计划100个工作日;参加国务院安委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自治区矿山安全督查检查,计划160个工作日。
(九)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排70个工作日。
(十)调查核实矿山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安排100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安排30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执法公示等。安排150个工作日。其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条件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核查等,计划100个工作日(预计审查50篇安全设施设计,每次2人1天);办理执法公示和公布执法案例,计划50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需要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安排476个工作日。其中:
1.领导干部联系指导产煤盟市政府,延伸到煤矿开展安全督查,计划48个工作日。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人员管理系统在线监管,计划48个工作日。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两会”等重点时段及重要节日期间随机对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开展安全督导,计划60个工作日。
4.参加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采掘接续检查,计划100个工作日。
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计划20个工作日。
6.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计划100个工作日。
7.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的执法文书在线互查工作,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等工作,计划40个工作日。
8.机动监管工作日,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法定工作日2%安排,计划60个工作日。
五、非监管执法工作日
非监管工作日包括学习、培训、调研、考核、会议以及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安排438个工作日。
1.外出学习、培训、考核、调研、会议。安排380个工作日。其中:参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业务培训和各类会议,计划140个工作日;全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培训,计划100个工作日;参加局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局务会议、外出调研学习,计划140个工作日。
2.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项,安排58个工作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发扬斗争精神,着力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努力推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二)强化风险分析研判。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共同做好风险研判,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和关键环节、关键时段、关键岗位,提高风险警示信息的时效性、精准性,精准编制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
(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监管人员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和明确的行政罚则运用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严格自由裁量。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明确各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
(五)强化检查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确保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维护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和精准性。
(六)严格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