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08007537/2025-0150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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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公文时效 |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矿安〔2021〕168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4〕59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要以严密防控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和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为主线,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为抓手,一体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源头管控,推进重点地区攻坚克难,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着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推进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非煤矿山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1.严守安全生产许可底线和安全生产执法红线
(1)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深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和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矿产资源勘查未达到规定程度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现场核查和现场踏勘,选优配强专家团队,推动引导“四化”建设,着力从源头上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严守安全生产许可底线。自治区审查批复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一律由盟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初办、延期现场核查和复核,加大对中介机构有关报告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并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相关责任。
(3)严厉惩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编制执法计划,继续扎实开展矿山“安全评估+执法+服务”,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又要高质量提供安全服务。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重点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过期仍违法生产、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筑坝、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采矿方法、擅自开采回收保安矿柱、以采代建、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
2.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安全监管
(4)突出抓好重点地区攻坚克难。强化对3个国家级和12个自治区级非煤矿山重点旗县督导检查,推动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五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推动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一县一策”攻坚克难方案,努力完成国家级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任务。
(5)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科学精准确定、动态调整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公示。加大对C、D、E级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力度。
(6)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一库四机制”,持续做好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分析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隐患排查不力导致重大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严厉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7)守紧看牢复工复产和汛期等重点时段。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定期调度复工复产情况,强化复工复产非煤矿山抽查检查,对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矿山,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重新履行复工复产程序。认真开展汛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健全完善汛期非煤矿山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强降雨预警发布后第一时间停产撤人要求,严防地下矿山淹井事故发生。
(8)推进尾矿库重大风险超前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加大闭库销号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风险,督促尾矿库“头顶库”企业每年度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所有在用(建)、停用(建)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项目落实落地。
3.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本质安全提升工程
(9)持续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工作。按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攻坚清单要求,做到“每月一调度、每季一总结”,确保如期完成本年度13项工作任务。强化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开展年度任务评估确认,对走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矿山企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深化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进行查漏补缺,查清3至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地区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对于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普查结果缺乏应有实际工程量支撑、普查内容不全、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要责令推倒重来。推动连片矿区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区域性普查。
(11)深入开展安全设施和外包施工队伍专项检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2020年6月1日以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以及2024年以来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开展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非法违法行为。
(12)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推动将淘汰退出、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三个一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倒逼各重点地区明确“三个一批”清单和攻坚目标,有效推动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优化矿业权设置,从源头解决全区非煤矿山“多、小、散”的突出问题。
(13)有效推进地下矿山提升系统改造。根据《关于切实提升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强力推动生产矿山竖井提升系统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全面提升全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4.加快推进非煤矿山示范标杆建设
(14)细化非煤矿山示范标杆验收条件。制定2025年工作方案,细化验收标准,深入推进非煤矿山示范标杆建设,持续提升示范标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四化”建设水平,确保重点打造的示范标杆矿山能够走在全国前列。
(15)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适时召开全区非煤矿山示范标杆建设现场会,组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重点矿山企业负责人赴示范标杆矿山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强化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提升全区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5.着力提升矿山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
(16)强化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持续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提升斗争本领,切实提升监管人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建强监管队伍。
(17)强化逢查必考,着力提升企业人员素质。建立“逢查必考”机制,提高重点监管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抽考比例;对培训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执法人员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现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4人。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992天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执法人员为4人,国家法定工作日为248天。因此,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48个工作日×4人=992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3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检查人员2人,每家企业检查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家×2人×3天/家=24个工作日。
一般检查企业2家,每次参加检查人员2人,每家企业检查2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家×2人×2天/家=8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672个工作日
1.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和考核:6次×2人/次×6天=72个工作日。
2.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复核、审查及批复(2025年预计延期和新建企业70家):2人×70家×2天/家=280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批复(按照上一年度年度受理60家企业为基数):2人×60家×2天/家=240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进行重点监督核查(2025年预计验收5家):2人×5家×3天/家=30个工作日。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督查:2人×6天/人=12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3人×6天/人=18个工作日。
7.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2人×10天/人=20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288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3人×20天/人=6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3人×30天/人=90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3人×16天/人=48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3人×10天/人=30个工作日。
5.病假及事假:3人×20天/人=60个工作日。
四、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一)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矿段地下采矿工程(巴彦淖尔市)
(二)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113号脉采区年开采33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包头市)
(三)敖汉旗双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峰铁矿30万吨/年采矿 建设项目二采区12、13号矿体(赤峰市)
(四)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锡林郭勒盟)
五、一般检查企业名单
(五)镶黄旗蒙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加不斯铌钽矿(1286m至1080m)(锡林郭勒盟)
(六)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公司赤峰白音诺尔铅锌矿采选技术改造扩建项目采矿工程(赤峰市)
六、时间安排
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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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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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4
蒙ICP备2024020107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4号 监督电话:0471-48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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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000MB08007537/2025-0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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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公文时效 |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矿安〔2021〕168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4〕59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要以严密防控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和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为主线,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为抓手,一体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源头管控,推进重点地区攻坚克难,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着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推进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非煤矿山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1.严守安全生产许可底线和安全生产执法红线
(1)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深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和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矿产资源勘查未达到规定程度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现场核查和现场踏勘,选优配强专家团队,推动引导“四化”建设,着力从源头上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严守安全生产许可底线。自治区审查批复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一律由盟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初办、延期现场核查和复核,加大对中介机构有关报告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并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相关责任。
(3)严厉惩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编制执法计划,继续扎实开展矿山“安全评估+执法+服务”,既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又要高质量提供安全服务。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重点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过期仍违法生产、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筑坝、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采矿方法、擅自开采回收保安矿柱、以采代建、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
2.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安全监管
(4)突出抓好重点地区攻坚克难。强化对3个国家级和12个自治区级非煤矿山重点旗县督导检查,推动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五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推动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一县一策”攻坚克难方案,努力完成国家级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任务。
(5)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科学精准确定、动态调整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公示。加大对C、D、E级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力度。
(6)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一库四机制”,持续做好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分析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隐患排查不力导致重大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严厉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7)守紧看牢复工复产和汛期等重点时段。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定期调度复工复产情况,强化复工复产非煤矿山抽查检查,对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矿山,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重新履行复工复产程序。认真开展汛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健全完善汛期非煤矿山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强降雨预警发布后第一时间停产撤人要求,严防地下矿山淹井事故发生。
(8)推进尾矿库重大风险超前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加大闭库销号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风险,督促尾矿库“头顶库”企业每年度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所有在用(建)、停用(建)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项目落实落地。
3.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本质安全提升工程
(9)持续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工作。按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攻坚清单要求,做到“每月一调度、每季一总结”,确保如期完成本年度13项工作任务。强化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开展年度任务评估确认,对走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矿山企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深化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进行查漏补缺,查清3至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地区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对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对于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普查结果缺乏应有实际工程量支撑、普查内容不全、审核把关不严格的,要责令推倒重来。推动连片矿区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区域性普查。
(11)深入开展安全设施和外包施工队伍专项检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2020年6月1日以来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以及2024年以来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开展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非法违法行为。
(12)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推动将淘汰退出、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三个一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倒逼各重点地区明确“三个一批”清单和攻坚目标,有效推动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优化矿业权设置,从源头解决全区非煤矿山“多、小、散”的突出问题。
(13)有效推进地下矿山提升系统改造。根据《关于切实提升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强力推动生产矿山竖井提升系统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全面提升全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4.加快推进非煤矿山示范标杆建设
(14)细化非煤矿山示范标杆验收条件。制定2025年工作方案,细化验收标准,深入推进非煤矿山示范标杆建设,持续提升示范标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四化”建设水平,确保重点打造的示范标杆矿山能够走在全国前列。
(15)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适时召开全区非煤矿山示范标杆建设现场会,组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重点矿山企业负责人赴示范标杆矿山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强化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提升全区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5.着力提升矿山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
(16)强化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持续加强执法人员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提升斗争本领,切实提升监管人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建强监管队伍。
(17)强化逢查必考,着力提升企业人员素质。建立“逢查必考”机制,提高重点监管和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抽考比例;对培训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执法人员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现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4人。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992天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执法人员为4人,国家法定工作日为248天。因此,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48个工作日×4人=992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3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企业4家,每次参加检查人员2人,每家企业检查3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家×2人×3天/家=24个工作日。
一般检查企业2家,每次参加检查人员2人,每家企业检查2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家×2人×2天/家=8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672个工作日
1.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和考核:6次×2人/次×6天=72个工作日。
2.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复核、审查及批复(2025年预计延期和新建企业70家):2人×70家×2天/家=280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批复(按照上一年度年度受理60家企业为基数):2人×60家×2天/家=240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进行重点监督核查(2025年预计验收5家):2人×5家×3天/家=30个工作日。
5.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督查:2人×6天/人=12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3人×6天/人=18个工作日。
7.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2人×10天/人=20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288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3人×20天/人=6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3人×30天/人=90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3人×16天/人=48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3人×10天/人=30个工作日。
5.病假及事假:3人×20天/人=60个工作日。
四、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一)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矿段地下采矿工程(巴彦淖尔市)
(二)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113号脉采区年开采33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包头市)
(三)敖汉旗双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峰铁矿30万吨/年采矿 建设项目二采区12、13号矿体(赤峰市)
(四)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锡林郭勒盟)
五、一般检查企业名单
(五)镶黄旗蒙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加不斯铌钽矿(1286m至1080m)(锡林郭勒盟)
(六)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公司赤峰白音诺尔铅锌矿采选技术改造扩建项目采矿工程(赤峰市)
六、时间安排
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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