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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08007537/2025-0361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7-23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7-2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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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特种作业实际操作

考试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实操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矿山领域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以下简称实操考评员)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实操考评员,是指在规定工种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评分办法,对参加特种作业实操考试人员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仅限定于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特种作业类别。

第三条  实操考评员遵循公开选拔、统一管理、考培分离和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实操考评员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实操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获得盟市级以上特种作业相关“岗位能手”、“行业工匠”等荣誉称号人员;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熟悉掌握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具有能够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的相关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实操考评员相关工作要求,熟悉实操考核工作流程,具有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完成实物设备、实物仿真设备实操考核任务。

第五条  实操考评员在考核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试前,应检查考试设施设备和器材配备完好情况,具备条件后,方可开展考评工作;

(二)协助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考务工作,对考生实际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考核,撤出人员;

(三)严格依据考试标准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试评分权力;

(四)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在工作中发现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考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操考试结束后,核实考评情况并协助考务人员整理考评资料;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实操考评员选用、培训及考核

 

第六条  具备实操考评员条件经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实操考评员库,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统筹安排参与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工作。

实操考评员库原则上每5年进行更新。因工作需要,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可动态调整并公示。

第七条  申请实操考评员的,由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领域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领域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二寸白底免冠照片电子版;

(四)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应当对审核合格的实操考评员进行集中的教育培训。实操考评员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从事相关工作。

实操考评员应当每年参加一次再教育培训,培训完成后组织进行考试,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总分100分,合格分均为80分。再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取消实操考评员资格。

实操考评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实操考试知识等。

 

第四章  实操考评员管理

 

第九条  实操考评员执行回避原则。实操考评员不得同时担任特种作业培训授课教师。

第十条  实操考评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原则上应当提前1个月向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备案。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进行公示。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对考试点实操考评员进行交叉安排,实操考评员不得在自身考试点执行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实操考评员在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实操考评员在执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委派的任务时,所需费用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保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管理办法》(内应急发〔2024〕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实操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核实确认的,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研究批准后,从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库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一个自然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安排,拒绝参加实操考评工作的;

(二)违规帮助他人通过考试,泄露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实操考评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纵容考生作弊行为的;

(四)利用考评工作进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阻碍考务工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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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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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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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3 17:15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特种作业实际操作

考试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实操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矿山领域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以下简称实操考评员)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实操考评员,是指在规定工种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评分办法,对参加特种作业实操考试人员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仅限定于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特种作业类别。

第三条  实操考评员遵循公开选拔、统一管理、考培分离和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实操考评员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实操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公正廉洁、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获得盟市级以上特种作业相关“岗位能手”、“行业工匠”等荣誉称号人员;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熟悉掌握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具有能够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的相关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实操考评员相关工作要求,熟悉实操考核工作流程,具有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完成实物设备、实物仿真设备实操考核任务。

第五条  实操考评员在考核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试前,应检查考试设施设备和器材配备完好情况,具备条件后,方可开展考评工作;

(二)协助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考务工作,对考生实际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考核,撤出人员;

(三)严格依据考试标准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具有独立的考试评分权力;

(四)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在工作中发现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向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考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操考试结束后,核实考评情况并协助考务人员整理考评资料;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实操考评员选用、培训及考核

 

第六条  具备实操考评员条件经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实操考评员库,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统筹安排参与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工作。

实操考评员库原则上每5年进行更新。因工作需要,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可动态调整并公示。

第七条  申请实操考评员的,由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领域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矿山领域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二寸白底免冠照片电子版;

(四)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条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应当对审核合格的实操考评员进行集中的教育培训。实操考评员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从事相关工作。

实操考评员应当每年参加一次再教育培训,培训完成后组织进行考试,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总分100分,合格分均为80分。再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取消实操考评员资格。

实操考评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实操考试知识等。

 

第四章  实操考评员管理

 

第九条  实操考评员执行回避原则。实操考评员不得同时担任特种作业培训授课教师。

第十条  实操考评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原则上应当提前1个月向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盟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备案。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进行公示。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对考试点实操考评员进行交叉安排,实操考评员不得在自身考试点执行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实操考评员在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实操考评员在执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委派的任务时,所需费用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保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管理办法》(内应急发〔2024〕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实操考评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核实确认的,经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研究批准后,从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库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一个自然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安排,拒绝参加实操考评工作的;

(二)违规帮助他人通过考试,泄露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实操考评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纵容考生作弊行为的;

(四)利用考评工作进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阻碍考务工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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